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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及規則

槍械
香港法例
根據《火器及彈藥條例》任何人不得以生意或業務的方式經營槍械,但如持有經營人牌照而獲授權經營,則屬例外。    
槍械包括:
  1. 任何槍口能量超過2焦耳的長槍型氣槍、氣槍或手槍型氣槍
  2. 可發射容載氣體或化學品的投射彈的槍、手槍或其他推動器或投彈器
  3. 能發射有害液體、氣體、粉末或其他類似東西的武器 (包括煙霧劑、胡椒噴霧)
  4. 魚叉或魚槍
  5. 藉電擊以使人昏暈或不能動彈的便攜式器件(包括電槍、電棒)
  6. 用作供槍械發射投射物的元件
  7. 減低槍械鳴響時發出的聲音或火光的槍械配件
  8. 任何拉力逾6公斤的弩的槍械
Yahoo! 拍賣政策
不論法例是否許可,Yahoo! 均禁止售賣任何槍械,包括氣槍。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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